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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為110年3月19日,尚未兌領之受退稅人,請儘速於110年3月19日前(含當日)持退稅憑單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如受退稅人逾該日仍未提出兌領,則無法再申請展期,須由國稅局另改開立有效兌領期限為1年之國庫支票予受退稅人。  該局說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分4批次寄出,其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30日、109年11月30日及110年3月19日。截至110年2月20日,臺北市納稅義務人尚有7,348件未兌領退稅款(其中屬第1批者1,806件、第2批1,664件、第3批705件及第4批3,173件)。如民眾持有第1批、第2批及第3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請於110年3月19日前持該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並於110年3月19日前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退稅款;如民眾持有第4批尚未兌領之退稅憑單,亦請於110年3月19日前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惟金融機構通常營業時間僅至下午3點半,請民眾一併留意。  該局指出,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兌領方式尚有不同,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者,受退稅人得於退稅憑單背面簽章後,持向臺灣銀行即可兌領現金;憑單金額達5,000元以上未逾20,000元者應於憑單上加印雙平行線,達20,000元以上者除加印雙平行線外,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受退稅人須將退稅憑單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國庫支票則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受退稅人僅得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無法直接持退稅支票提領現金。因此,退稅憑單在流通上較為便捷,請民眾把握退稅憑單兌領期限。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可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被冒領情事,尤其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奔波,省時、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來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109年7月9日發布令釋明定,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個人買受人無所得課稅問題,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又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8月10日同時報廢舊小客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其新車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25萬元,甲公司如於109年8月10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新車的成本150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但如甲公司於110年1月4日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則自該申請日(110年1月4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39.6萬元(成本150萬元-109年度已提列折舊10.4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年7個月計提折舊。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依貨物稅條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注意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1月1日報廢並購進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4,500,000元,耐用年限5年,並於同年11月15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自所購入大貨車成本(帳列固定資產)減除,即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 4,100,000元(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及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後之金額3,350,000元計提折舊;倘該公司於109年5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作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即按減除後之未折減餘額3,725,000元(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108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已提列之折舊375,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並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之金額2,975,000元計提折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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