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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無法收回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倘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於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營利事業有前述原因而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於發生年度列為當年度之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銷貨5,000,000元予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未如期付款,甲公司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然因債務人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致債權全部不能收回,經法院於106年6月發給債權憑證,甲公司應於106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提醒,應收帳款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獲償之債權,應憑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於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將來如收回該債權時,應就其實際收回之金額,於收回年度列報收益。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民眾邱先生詢問,其居住地在高雄市,但戶籍在屏東市,近日因出售房地給二親等之弟弟,須申辦贈與稅,請問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臨櫃辦理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考量民眾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為便利民眾就近辦理贈與稅申報,自108年5月1日起,已開辦跨局臨櫃申辦服務。民眾無償贈與之財產,如不動產〔申報扣除土增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等,只要符合財政部108年4月24日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且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書,不限於在戶籍所在地辦理。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申報案件屬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之視同贈與、已逾核課期間、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課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轉……等類型,目前尚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本案邱先生詢問之贈與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移轉案件,係屬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之視同贈與類型,尚不適用跨局申辦服務,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費,得僅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耕地承租人甲君於107年間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給予甲君補償費1,100萬元,惟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課甲君當年其他所得550萬元(補償費1,100萬元之半數),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補償費,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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