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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公司每月租金45000元,房東為避稅額及二代健保費,要我們每月分3次給付,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還須要扣10% 稅及二代健保費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及改善空汙等目標,財政部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時,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則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該分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或節能電器而取得退還之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現為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的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的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另按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3年(現為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2年度核定虧損金額1,800萬元,惟102年度甲公司尚有取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將該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自102年度核定虧損1,8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虧損的餘額250萬元(1,800萬元-1,550萬元),自106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甲公司106年度申報扣除102年度虧損1,800萬元超過規定可扣除數250萬元,除就超過數1,550萬元調整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時,應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法令,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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