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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自己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09年3-4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遭受處罰。

Q:請問: 1.公司捐贈公私立大學的部份是否需要報扣繳憑單? 2.同業工會開出的訓練費、會費是否需要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即110年1月7日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該等新汽車及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退還汽車5萬元、機車4千元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有一輛登記持有7年之小客車,於現行規定最後期限110年1月7日完成報廢,且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即110年7月7日前)購買新小客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符合上開規定,可申請退還貨物稅;而該局統計自實施日105年1月8日至109年9月底止,審核完成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之汽車及機車分別為319,734輛及1,050,938輛,累積退稅金額高達201億1,231萬元,可見此項減徵貨物稅優惠政策相當受民眾歡迎。          該局提醒,為了方便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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