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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二)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該所進一步表示,符合上述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直接適用免辦暫繳規定,無須再提出申請:(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二)已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三)已依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自己名下之農地贈與子女,免納贈與稅,但向他人購買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日前接獲民眾甲君來電,主張贈與「農地」予子女並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進一步詢問,甲雖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惟甲非土地所有權人,因甲購買時直接將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即贈與標的並非農地,而是該筆「資金」,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該分局說明,如欲贈與農地予子女,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應於購買農地時,先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再以「農地」贈與移轉予子女,才可享有免稅優惠,惟須受限5年繼續作農業使用之列管。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說明,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126及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 5年,如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短期時效2年,如承攬報酬、貨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帳列應付費用5億元,其中屬委託廠商設計費中有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費用計5,200萬元,因公司未能提出有時效中斷情事之證明文件,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經該局核定轉列其他收入5,200萬元,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請求權時效中斷)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就對其有利之事實提供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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