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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間接受國內B公司委託,向國外供應商C公司洽詢採購機器設備及維修事宜,A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惟僅就(買方)B公司支付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就取得(賣方)國外供應商C公司支付之佣金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取自C公司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交易模式取得佣金收入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信託財產及所得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計算或分配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委託人甲君於108年初與受託人乙君訂立自益信託契約,將甲君所有之A屋信託登記過戶予乙君,乙君於108年3月將A屋出租,當年度租金收入300,000元,經國稅局查得乙君未於109年1月底前將信託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報,通知乙君限期補報,而乙君因未取得相關費用憑證,亦未設帳記載收支,故依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於補報期限內於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中填載租賃收入300,000元、租賃費用129,000元(300,000元×43%)、租賃所得171,000元(300,000元-129,000元)併附相關資料補辦申報。國稅局遂依財政部97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5620號函第3點第1款規定,以租賃收入之43%核認費用為129,0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就乙君未依原定申報期限(109年1月底)辦理申報處罰鍰7,500元,另乙君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信託收支,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4,000元罰鍰,乙君合計遭處罰鍰共11,500元(7,500元+4,000元)。本案乙君如未於國稅局通知補報期限內申報,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後段規定處罰鍰15,000元(171,000元×5%不得少於15,000元),乙君合計遭處罰鍰將達19,000元(15,000元+4,000元)。  該局呼籲,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既受委託人之託,自應依稅法規定就各信託設置帳簿,並應取得相關憑證,詳實記載各信託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及所得相關資料,以免遭處罰鍰。

Q:請問投資公司收到上市櫃公司用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無股利憑單),是屬投資成本的返還嗎?另外收到資本公積發放股票股利,是稅上要計入收入嗎?謝謝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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