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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8/1購入筆電一台,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銷售額28,000元,營業稅1,400元。 帳入: (借)固定資產-辦公設備28,000 (借)進項稅額1,400 (貸)應付帳款29,400。請問在申報營業稅時,此進項稅額1,400元,我放在格式代號「25_收銀機、電子發票、載具」扣抵代號「2_可扣抵之固定資產」,請問會被國稅局剔除嗎? 本期要退稅的(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但不確定有無符合"查準$77-1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帳入固定資產的規範。謝謝先進

Q:公司目前已停業近一年,請問在恢復停業前可以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地與負責人? 謝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將父親贈與之農地出售予他人,如果買受人繼續種果樹,是否會遭補稅?,該局說明,受贈人於受贈後5年內將免稅農地出售予他人,即使該他人仍作農業使用,依法應予追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免徵之贈與稅,上揭免稅要件,必須受贈人身分及土地使用狀態同時符合規定始得免稅。而所稱「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包含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之情形,因為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即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故應予追繳原免徵之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均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之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5年內農地所有權人已非原來受贈人,即會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作農業使用,將予追繳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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